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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案例


江西幼儿园火灾事故的案例分析


导读: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急救是每个人都应该掌握的,2001年6月5日,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因点蚊香引起火灾,过火面积43.2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3463元。造成13名儿童(7名男孩,6名女孩)死亡、1名儿童受轻伤。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隶属于江西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该幼儿园位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省广播电视局生活区东北角,东面是围墙,南临生活区道路和室外幼儿活动场所,北临广电中心道路,西面为幼儿园主入口。幼儿园为单体多层“回”字型通廊式建筑,该建筑地上三层,框架结构,楼面现浇,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高度11.6米,总建筑面积6863.07平方米,其中底层3037.19平方米,第二层2303.99平方米,第三层1521.89平方米。

  该幼儿园于1998年7月动工兴建,1999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总投资836万元。幼儿园共17个班,其中大班(5至6岁)4个,中班(4至5岁)5个,小班(3至4岁)6个,托儿班(3岁以下)2个。全园教职员工82人,幼儿总数540人,其中在幼儿园寄宿的362人,火灾发生当晚住宿人数319人。(风险管理世界网-安全员之家)

  该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制订灭火应急预案,无教职员工培训制度,没有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分教师和保育员上岗前未经培训,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自救技能。

  二、火灾经过及火灾原因

  6月4日21时许,小六班幼儿就寝。21时10分许,小六班班主任杨慧珍(女,26岁)点燃三盘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之间南北向的三条走道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慧珍上三层教师寝室睡觉。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女,25岁)“点了蚊香,注意一下”。23时10分许,幼儿园保教主任倪恿琛(女,53岁,当晚值班领导)和值班保健医生厥韵韵(女,56岁)巡查到小六班时,发现该班点了蚊香。当时倪恿琛问厥韵韵“点蚊香对幼儿有何影响?”。厥回答说:“对幼儿呼吸道有影响。”倪便要吴枝英将寝室窗户打开,保持空气流通。吴枝英回答“窗户已经打开了。”随后倪、厥二人离去。23时30分许,小六班保育员吴枝英离开小六班寝室到卫生间洗澡、洗衣服等,而后在学习活动室给幼儿的毛巾编号,约有45分钟未进寝室巡查。5日零时15分左右,吴枝英在活动室听到寝室有“噼叭”响,随即进入幼儿寝室,发现16号床龚骏杰的棉被和14号罗文康床上枕头起火,吴枝英随即将龚骏杰抱出寝室,并到小六班外呼救,然后又从小六班寝室内救出3名学生。此时,寝室内烟火已经很大。

  经调查,火灾原因是16号床边过道上点燃的蚊香引燃搭落在床架上的棉被所致。

  三、火灾责任事故处理

  杨慧珍,小六班班主任。在幼儿园已发放灭蚊片、灭蚊剂、蚊不叮等驱蚊用品的情况下,擅自点燃蚊香引起火灾,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枝英,小六班保育员。防火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幼儿寝室内有火源,却长达45分钟时间未履行巡查、监护职责,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倪恿琛,幼儿园保教主任。作为值班领导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幼儿寝室内有火源(已点燃的蚊香),火源又距可燃物很近,既未制止,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火灾发生,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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