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促进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一)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的;
(二) 违反《广西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考试规则》的;考试时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考场指定地点存放的;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三)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 出版非法出版物的;
(五) 成立非法社团的;
(六) 辱骂他人,不听劝阻、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
(八) 违反学校校门管理规定的;
(九) 妨碍、干扰、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
(十) 非法经商的;
(十一)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二)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有意破坏公共环境和卫生的;
(十三)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经评估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同时须按市场价赔偿;
(十四) 欠费而不执行可行的交款计划的;
(十五) 违反图书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的;
(十六) 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学校电子资源的;
(十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以警告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的;
(二) 连续两次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的;
(三) 考试中交头接耳的;
(四) 在校内哄闹,打、砸、烧物品等,扰乱宿舍、食堂、运动场、文化广场等公共秩序的;
(五) 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六)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 不服从学校住宿安排或私自外出住宿的;
(八) 通过写信、打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侮辱、骚扰、威胁他人的;
(九)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经评估价值在50元至100元(含100元)的(同时须按市场价格赔偿);
(十) 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私接电源的;
(十一)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作伪证的;
(十二) 故意攻击、破坏或删改校园网、图书馆电子资源或其他网站及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
(十三) 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的;
(十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一)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的;
(二) 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或其它地方的;
(三) 在学校和社会公共场所公物上刻画淫秽或反动内容的;
(四) 传播淫秽或反动物品的;
(五) 在学生集体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寝室留宿的;
(六)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经评估价值在1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同时须按市场价赔偿);
(七)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微伤的(同时须承担受害者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持械打人的;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
(八)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 制造、传播电脑病毒的;
(十) 恶意传播传染病危害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的;
(十一) 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统一管理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破坏行为的;
(十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的;
(二) 未经允许在考试中互相传递、接收与考试有关的物品的;闭卷考试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或他人试卷的;
(三) 偷窃、贪污、诈骗国家、集体财物或偷窃、诈骗私人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坏公物经评估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同时须按市场价格赔偿);
(五)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同时承担受害者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
(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仍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时间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在原有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止:
(一) 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两次参赌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三) 对指出其违纪的检举人、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五) 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生处理。离校工作一年后,两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表现鉴定证明并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学校复核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交代问题,并能深刻认识错误又有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并限期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由家长或当地组织领回,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指派专人护送回家。对执意不离校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学校有权请求相应机关予以处理。学生对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一) 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出预处理意见,经院长签字后,将预处理意见、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定。如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定与学院意见不一致时,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有责任向学院说明理由,并可要求学院复议。如意见仍未一致,报学校裁定。
(二) 学工部(处)或教务处审定后对违纪学生开具《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学生对处分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处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处分部门须对学生提出的申辩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辩人。
(三) 申辩程序结束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 各种处分均由学校负责向全校公布,处分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在籍的本、专科学生。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各类学生、学员的违纪处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7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使用。凡依据原有关办法作出的处分决定,一律不改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对其修改与补充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报请学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