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桂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桂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通告要求,坚决禁止燃放孔明灯,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广西师范大学保卫处
2013年9月18日
附件: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三、公安机关对违反本《通告》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机关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事实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凡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桂林市公安局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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