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户口管理
1、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均可自愿按时将户口迁入我校。
2、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由其本人决定,桂林市的户口不需迁入。户口迁入学校后,必须在桂林办理身份证,在校期间不允许迁离学校。
3、学生的集体户口表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保管,学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借书证等有效证件借用,借出期限为十五天。
4、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须持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开具的证明,在一个月内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保卫处户籍科六月底统一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于毕业生离校前发放户口迁移证。
6、毕业生因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暂时将户口托管在学校(已婚的毕业生不允许将户口托管在学校)。托管期间如需办理结婚证、出国(境)护照、购房等手续者,必须先将户口迁出。
二、学生户口办理程序
(一) 新生户口迁入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原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方为有效。
2、注意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户籍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必须在原住地派出所更改并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3、新生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左上角注明身高、血型,右上角注明学院、学号,右中下方空白处贴相片,下方注明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张一寸身份证规格的彩色照片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学院。
(二) 毕业生户口迁出
按照有关规定,毕业生须凭《毕业生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才能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即《户口迁移证》是跟随《毕业生报到证》转移的。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就业情况将户口迁至:
1、就业单位和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
2、生源地:户口迁移到生源地的,要按照当地人事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的要求进行迁移(具体迁移要求,以就业指导中心下发的就业方案为准)。
3、特殊的毕业生,如:《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不接收户口,而本人也愿意将户口迁往生源地的,须由本人征得生源地所在的派出所同意,在没有《毕业生报到证》的情况下能办理落户手续。
4、因婚迁、房迁户口的毕业生必须凭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开出的户口准迁证迁出。
(三)、注意事项
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户口迁移证,并按《户口迁移证》上注明的有效期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接收单位或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若遗失户口迁移证,须先到迁往地派出所开具本人未在当地落户的证明,再持该证明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2、若要改变户口迁往地,则须持户口迁移证,改派报到证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3、若因超过有效期以至不能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持户口迁移证回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办理延期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