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下午,我校育才校区有3位学生此前在网上经桂林市某高校一位大三学生介绍,购买来路不明的电动车,经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朝阳派出所干警调查,这些车辆涉及一桩团伙盗窃电动车案件,加上前两天的另一位学生,他们所购买4辆赃车全部被警方依法收缴,学生还需要配合警方做相关案件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经物价部门作价达到25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是否“明知”是赃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警方提示:从2014年4月28日起,桂林市已经实行电动车注册登记上牌制度。参照上述法律解释分析本案,卖车人只提供非他本人的电动车行驶证,在缺少电动车的购买发票、车辆合格证、过户手续、转让协议、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一辆崭新的电动车仅卖1600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视为学生应当知道该车可能是盗抢的,即明知是赃物。因此,其购买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而符合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所购买赃车予以依法收缴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考虑到学生的身份特殊,警方表示不会进一步追究学生的法律责任,但学生购卖脏车的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应当予以警告和批评教育,以免造成更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学生购买这些电动车每一辆要花1200元至1800元不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后会形成经济损失;同时学生必须配合警方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情绪都有一定的影响;此外,类似于这种购买“便宜货”的群体效仿行为也极易在学生当中扩散,其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请各学院务必对学生加强这方面的法治教育,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保 卫 处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