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校区校园和教工家属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和教工家属区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协助辖区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 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交通标志、道路标线,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校园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同时向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结束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九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道路标线、警示牌、减速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挡、占用学校设置的交通设施,确因建设或其他方面的工作需要移动、遮挡交通设施,应报知保卫处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驶。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或与校园交通标志、道路标线直接有关,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保卫处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相关路段实行交通管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须严格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和临时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第十二条 因校园内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广告牌匾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其恢复原状,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禁停区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区域严禁停车。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五条 门禁实行之前按现行车辆管理规定执行,门禁系统正式启用后按门禁系统新的管理规定或有关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校内施工车辆,须按保卫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十八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笛。通过十字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不得开远光灯。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主动配合门卫检查,携带大宗(件)物品出校门,须凭有关单位(部门)或物品主人出示的书面证明,经门卫登记、检查后方能放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主动配合门卫的监督与检查。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骑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禁止改装、拼装、擅自更换排气管消音器的燃油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监护人带领。
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楼宇出入口、安全出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任何车辆,确保通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校园停车场、教工家属区、楼下车库等,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部门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三十三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非校园过夜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有关申报制度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并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到校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或由主办单位统一办理出入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或主办单位统一注销。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校保卫处,由保卫处协调处理。发生较大或重大交通事故,除报告校保卫处外,应立即拨打交警122报警电话,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120救护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抢救。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抢救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立即报警,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辖区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直接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卫处协助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交通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请交通部门,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上述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或条款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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