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年02月25日 人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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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部门规定
(中纪法复〔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 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刑法》正式施行后,在实际执纪工作中,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怎样掌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三、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序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四、中央纪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答复相抵触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复为准。

中共中央纪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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