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2015/04/13 30次浏览 分类: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广西师范大学

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广西财政厅 教育厅 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桂财教〔2014〕7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对象为中国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

(一)非定向就业生(2012、2013级为非定向生和自筹经费生);

(二)享受“双少生”政策且生源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定向就业研究生;

(三)提供相关证明不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定向就业生、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复查合格并取得广西师范大学正式学籍,个人档案必须转入学校;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奖学金申请者须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七)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学年度奖学金

(一)申请者当学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当学年有补考、重修;

(三)当学年休学者(包括当学年内休学又复学者);

(四)延期毕业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当学年受到违纪处分以及尚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七)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或未按程序办理缓交手续者;

(八)提前毕业者离校后不再享受奖学金;

(九)其它当学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学年度助学金

(一) 当学年休学者(包括当学年内休学又复学者);

(二) 延期毕业者;

(三) 当学年受到违纪处分以及尚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四) 提前毕业者离校后不再享受助学金;

(五)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 其它当学年违法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五条  同一学业成果在不同年度的奖助学金评选中不能重复使用

第二章   奖 学 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国家奖学金比例分别约占博士、硕士总参评人数的2%。

(二)硕士研究生参评要求及条件: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综合排名进行评比。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按照百分制计算,其中思想道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和成果、文体活动,职业技能、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各占一定比例,根据学术型和专业型专业特点应当有所区分,侧重点不同。

2.当学年内课程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外语免修者外语课程成绩默认为75分);

3.申请者外语水平必须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

4.在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和成果:或发表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或设计、发表重要作品;或出版专业专著;或个人在各类专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奖励;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活动取得优秀奖以上奖励;或在社会引起积极评价的见义勇为或慈善行为。如其他有突出表现或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院评选、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定委员会裁定是否可以参评。

(三)博士研究生参评的要求及条件:

1.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表现积极;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校科研处公布的范围为准)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广西师范大学的学术论文核心期刊一篇(含)以上;理工科专业博士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由导师作为第一作者时,本人作为第二作者的也视为第一作者。

3.参与指导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实验或学术活动;

4.相关博士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须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四)为充分发挥奖学金获得者在广大研究生中的榜样模范作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需完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成长计划”。“成长计划”完成情况放入该生学籍档案。“成长计划”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举行学术成果汇报会或取得新的学术成果,举办一次面向学院全体新生的成长经验交流会,该交流会可作为学院新生入学教育的一个内容;或举办市级以上作品展;或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发明一项专利;或设计、发表一个重要作品;或出版一本专业专著。

2.举办学术沙龙(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沙龙,要求有导师或指导老师参加)。

3.组织社会实践(含公益活动),并提交实践报告。

(五)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入获奖者银行卡内。奖学金的经费使用由获奖学生根据其本人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费使用计划”科学、合理的使用于个人的学习、科研、生活中。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论文答辩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学年不可再申报其他奖学金。

(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毕业前需将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和“成长计划”总结材料汇编成册,上交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金额在评选通知中告知。

 (二)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按照百分制计算综合排名,其中思想道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和成果、文体活动,职业技能、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各占一定比例,根据学术型和专业型专业特点有所区分,侧重点不同。甲等奖学金申请者外语水平必须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要求。

(三)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博士培养单位实施细则进行评比。相关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必须反映博士研究生的思想道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和成果、社会实践、文体和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华藏”奖学金

台湾爱国人士、台湾华藏精舍住持净空法师为弘扬中华文化,奖励品学兼优和学业有成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设立华藏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文科专业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励10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奖金1200元。

(二)具体条件: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入学以来,各门课程平均在8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当年度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立志弘扬中华文化,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4.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表彰;

5.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并获奖;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三)学校将评比结果造册送交华藏奖学金基金会备案。

第九条 “孝廉”奖学金

广西师范大学孝廉奖学金是台湾爱国人士、台湾华藏精舍住持净空法师为支持祖国教育事业,弘扬华夏文化,在我校捐资设立的,旨在激励学生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将来为祖国建设作出贡献。

(一)评奖范围为全校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奖励 16名,每名奖金1200元。

(二)具体条件: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入学以来,各门课程平均在8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当年度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孝敬父母,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无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

5.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助人为乐,工作表现好,为集体赢得较大荣誉;

6.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校将评比结果造册送交华藏奖学金基金会备案。

  第十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任代表,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等工作。各学院实施细则必须经过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通过,并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二)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必须向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丰富,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突出、集体活动活跃、文体活动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倾斜。

(三)申请者必须提供相关奖学金申请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上学年课程成绩表

3.英语、计算机过级和相关获奖证书

4. 已发表的论文刊物或其他相关作品

(四)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奖学金获奖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确定奖学金获得者。获评审通过的研究生将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获奖证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归入本人档案。

(五)奖学金发放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毕业逾期未领取奖学金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统筹领导、协调沟通和管理监督,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三章  助 学 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

1.资助金额: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通过银行卡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发放。

3.在校学习期间,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从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4.人事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者,如其完整的人事档案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到校,从档案到校的第二个月起,开始为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格审查和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二)研究生入学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后,由各学院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人事档案等进行初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并在各学院(研究院)公示3个工作日,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名单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由各学院收集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按月通过银行卡发放,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月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十四条  特困助学金

1.资助对象:学校对于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的家庭或个人经济条件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2.资助额度:根据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学校助学金比例发放。

3.符合条件者须向学院申请,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同意,并公示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五条  处分和追缴

(一)对于在奖学金、助学金中违反相关规定,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学校将按照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分,并追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助学金。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助学金;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六个月助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一年助学金,从处分决定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三)受到纪律处分者,该学年内不得申请各种奖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比条例》、《广西师范大学华藏奖学金评选办法》《广西师范大学孝廉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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