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 (校设类)评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2/12/05 11次浏览 分类:规章制度

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校设类)评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三全育人”理念,大力推进我校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充分调动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奋发进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选树学生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按时注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中国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项目包括:本科生校长奖学金、本科生三好学生标兵、本科生三好学生、优质升学奖学金、独秀榜样奖学金;助学金项目包括:研学助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选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报、班(年)级民主评议、学院(部)审核推荐、学校评审等程序,同时执行校院(部)两级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二章   项目设置和参评条件

第五条  各项目申请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远大理想,忠于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宗教观、民族观;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学生中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参评学年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异动情况(不包括出国学习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必修课程存在不及格需重修情况(限奖学金项目);

(四)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无故、恶意拖欠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五)在校学习年限超出规定基本学制者。

第七条  本科生校长奖学金

(一)设立目标: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中荣誉性最高、奖励额度最大的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学术科技、专业比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二)奖励对象:我校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三)奖励名额及标准:每学年评选不超过10名,奖励10000元/(学年•人),颁发荣誉证书。

(四)在满足基本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

1. 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过高层次学术论文、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成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主编教材或以核心成员身份撰写学术专著、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或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第一或指导教师第一本人第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自治区、学校争得荣誉;成功申请到发明专利或具有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者;

3. 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树立良好形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社会赞誉;

4. 对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并采用,为学校发展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5.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引起社会积极评价;

6. 参评年度获得过校级(含)以上表彰,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党员、十佳团员、学生干部标兵等;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奖助学金。

第八条  本科生三好学生

(一)奖励对象:我校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二)奖励比例及标准:

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12%;奖励1000元/(学年•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在满足基本条件下,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个人达标综合考评课程学习综合分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5%;

2. 在思想品德、专业与理论素质、体育艺术、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四个单项综合分必须同时有三个单项的考评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40%,另外一个单项综合分必须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0%;

3. 外语能力:非英语专业毕业年级学生参评时CET4必须达到425分(含)以上,英语专业毕业年级学生参评时必须通过专业四级。艺术体育类毕业年级学生参评时英语B级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

4. 参评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需达到60分(含)以上;

5. 参评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需达到及格(含)以上(体育专业除外)。

第九条  本科生三好学生标兵

(一)奖励对象:我校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二)奖励比例及标准:

三好学生标兵根据条件从三好学生中产生,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1%;奖励2000元/(学年•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在满足基本条件下,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个人达标综合考评课程学习综合分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2%;

2. 在思想品德、专业与理论素质、体育艺术、劳动素质与实践能力四个单项综合分必须同时有三个单项的考评成绩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2%,另外一个单项综合分必须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

3. 外语能力:非英语专业学生参评时CET4必须达到425分(含)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参评时CET6必须达到425分(含)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评时必须通过专业四级;艺术体育类学生参评时英语B级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参评时CET4必须达到425分(含)以上;

4. 参评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需达到60分(含)以上;

5. 参评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需达到及格(含)以上(体育专业除外)。

第十条  优质升学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被国内高校录取的我校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奖励标准:

1. 被我校(第一志愿)或985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推免生),2000元/人;

2. 被我校(非第一志愿)或国内其他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1500元/人;

3. 被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按相应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独秀榜样奖学金

(一)设立目标:独秀榜样奖学金共有五个不同的奖项,旨在奖励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学术科技、专业比赛、社会实践、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二)奖励对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三)奖励名额及标准:各奖项每学年评选不超过10名,奖励2000元/(学年•人),颁发荣誉证书。

(四)奖励种类:

1. 学术之星

奖励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具备高尚的学术品德和良好的学术素养,学术能力较强,科研创新成果突出;

2. 师范技能标兵

奖励师范技能突出的学生。参加各类师范技能活动和比赛,并获得表彰;

3. 志强之星

奖励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身残志坚的学生。自强不息,努力拼搏,积极向上,在学习、生活中表现优秀;

4. 公益之星

奖励在公益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表彰;

5. 体艺标兵

奖励体育和艺术技能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参加体育、艺术活动、竞赛,并获得表彰。

(五)在满足基本条件下,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参评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需达到60分(含)以上;

2. 参评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需达到及格(含)以上(体育专业除外)。

3. 除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术之星

①具备高尚的学术品德和良好的学术素养;

②学术能力较强,科研创新成果突出,公开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等专利,成果认定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办法(试行)》(见师政学工〔2019〕56号)执行;

③积极参加各类学科专业、知识竞赛,获省级(含)以上奖励,奖项认定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见师政教学〔2021〕125号)执行。

(2)师范技能标兵

①热爱教师职业,追求教师专业发展,品学兼优;

②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在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制作、口语表达、书写(粉笔字、钢笔字)、模拟授课等方面的师范技能表现突出;                                          ③参加各类师范技能活动和比赛,获省级(含)以上奖励,奖项认定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见师政教学〔2021〕125号)执行。

(3)志强之星

①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20%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无重修现象),品行端正,自强自立,乐观向上;

②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劳动实践以及扶贫攻坚、抗击疫情等方面,有突出的自强励志事迹,在当代学生中能够起到榜样作用。

(4)公益之星

①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校级乐群志愿者或在广西区团委、广西文明办志愿者注册系统中注册的志愿者,年均志愿服务时常不低于20小时,或累计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100小时;

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践行志愿服务精神,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③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和使命感,以身作则,敢于担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有学雷锋做公益的榜样作用,有良好的口碑和群众基础;

④积极参加各类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有较大影响力;

⑤违反志愿服务精神,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得参与评选。

5. 体艺标兵

①热爱运动,身心健康,具有顽强的拼搏精神和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心推广体育运动和体育文化,带动广大同学参与全民健身体育活动;

②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艺术修养,艺术才华突出,并用自身的艺术特长感染广大同学,带动集体向美而行,为丰富校园课余文化生活作出突出贡献;

③积极参加各类体育、艺术活动、竞赛,获省级(含)以上奖励,奖项认定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见师政教学〔2021〕125号)执行。

第十二条  研学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

(二)资助类型: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交流、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见习等15天以下贫困生能力提升短期培训项目。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1. 学校统一组织,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每年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内外研学专项经费预算具体商议,划分名额至各学院(部),原则上全额资助,每期计划人数在50-100人;

2.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的脱贫家庭(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优先支持;在校学习期间,每名学生仅限享受一次区外研学助学金的资助;

3. 获准研学学生其学习交流期间所需往返旅费、保险、落地学习等必要支出,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见师政财政〔2014〕7号)执行。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和标准:比例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少数民族学生的5%,每人资助2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设立目标和资助对象: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特殊、重大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标准: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至多可申请并获得一次特殊困难补助。

1. 学生本人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导致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3000~8000元;

2. 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的给予学生家庭补助5000~10000元;

3. 学生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或重大疾病、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2000~6000元;

4. 其他突发性、特殊性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6000元。

(三)申请条件:学生因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可以申请补助:

1. 学生本人或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付医疗费用等支出超出家庭可承受范围;

2.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损失严重(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对财产损失程度予以证明);

3. 其它突发性、特殊性原因。

学生因参加违法或违规事件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因被盗、被骗等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在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上述校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项目进行统筹领导、划分名额、协调沟通和管理监督,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各类项目的细则制定、名额划分、申请组织、初步评选、审核推荐等工作。各学院(部)实施细则必须经过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经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再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上述项目涉及划分名额者均须严格按规定条件在控制比例内审批,不得突破比例。

第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由各学院(部)推荐候选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答辩结果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独秀榜样奖学金学生每学年只能根据自身的优势选择申评一个奖项;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的学生不能重复申请该奖学金。志强之星、公益之星委托校团委负责评审。

第二十条  除优质升学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两项外,其他项目均由学生本人根据具体的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班(年)级民主评议、学院(部)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评审,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获奖文件。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文件下发后,奖助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获评奖学金、助学金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以及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助学金者,取消获评资格,停止待发资金,追回已发资金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等8个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师政学工〔2019〕43号)中的《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奖助学金(校设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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