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试行)》

2022/12/05 10次浏览 分类:规章制度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综合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毕业生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以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凡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测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在原硕士所在班级参加测评。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内,根据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分学科、分专业、分类别、分年级组织测评。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的评价机制,加大其专业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强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在测评中的作用。同时,对于进入学校统一管理和备案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测评时应给予适当鼓励,具体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在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上,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总成绩=德育分×16% + 智育分×72% + 体美劳育分×12%

 第五条  德育测评是对研究生思想政治、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智育测评是对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研究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以及在学术创新、科研实践活动中取得的各类奖项。

 第七条  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测评是对研究生参加学校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自觉参与各项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对研究生在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和人文素养等方面以及对研究生具有的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精神和行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德育测评

 德育分值= 基础分(85分)+奖励分(15分)+惩罚分(负数分值)

 第八条  能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满足条件的,可获得基础分85分。

 第九条  在学校或各培养单位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含)以上的予以加分,任期不足一年的加分减半。学生干部必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评议。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照评议结果档次予以加分。任期不足半年和评议不合格的不予加分;有多个任职不累计加分,按任职最高分计算。

(一)校、学院(部)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研究生党支部学生副书记,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年级长,加10分。

(二)研究生会、校级学生组织部长,班长(专业负责人),团支部书记,加8分;研究生会副部长,副班长,党支部委员,加6分。

(三)研究生会、校级学生组织干事,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党小组长,加5分;宿舍长,加3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业绩突出;获好人好事表扬表彰的,由学院(部)视具体情况进行加分。

 第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地厅(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分别加 10、7、5分。此项加分最高加10分。学院(部)研究生会评选出的个人荣誉称号不能单独另行加分,只能体现在上述学生工作附加分等级中。

 第十一条  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分别扣 10、20、30、40、50分;受到学院(部)通报批评者,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扣分细则。在学术科研过程中有抄袭、剽窃他人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20、50分;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开学不按时注册扣10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非毕业班研究生:智育分值=基础分(70分)+奖励分(30分)+惩罚分(负数分值)

 毕业班研究生:智育分值=基础分(50分)+奖励分(50分)+惩罚分(负数分值)

 第十二条  测算方法

(一)非毕业班研究生智育成绩重点考察课程成绩,同时兼顾科研表现,基础分:专业课各科分数相加求平均值,乘以70%;公共课各科分数相加求平均值,乘以30%;两项相加再乘以70%。奖励分:各奖励相加,乘以30%。

(二)毕业班研究生智育成绩重点考察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基础分:专业课各科分数相加求平均值,乘以70%;公共课各科分数相加求平均值,乘以30%;两项相加再乘以50%。奖励分:各奖励相加,乘以50%。补考、重修科目,均按70分计算课程分。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中专业课和公共课完成情况,按考试成绩加总平均计算。没有课程的学年,经导师考核其学习情况,完成学习任务的可获得基础分。研究生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按以下关系换算:A=95;B=85;C=75;D=65;E=50。

 第十四条  智育奖惩分主要指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或实践创新成果。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以及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的成绩。参照《广西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试行)》(见师政科技〔2021〕8号),充分体现“破五唯”导向,具体加分细则由培养单位自行制定,合理制定各类科技成果加分的标准。

 第十五条  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参加“挑战杯”、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获得全国特等奖的加20分。(研究生学科竞赛目录作为支撑)

 第十六条  同一内容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取单项最高分,不累加。

 第十七条  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不能按时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培养要求的,扣10分。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依据《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等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课堂考勤规定的,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者,分别扣 10、20、30、40、50分。

第四章   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测评

 体美劳育分值=基础分(75-85分)+奖励分(15分)+惩罚分(负数分值)

 第十九条  基础分由测评小组评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分:

 1. 身心健康,有良好的运动习惯、有较高的审美情操、有较好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

 2.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各类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参与各级各类体育活动、美育活动、劳动教育活动共计≥3次者,基础分为85分;参加次数共计1-2次者,基础分为80分;整学年未参加各级各类活动者,基础分为75分。

 第二十条  活动加分项仅依据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体育竞技类赛事,歌舞、演讲等文化艺术相关的比赛以及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奖励加分,各类兴趣类社团活动不加分。

(一)体育:获得学院(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

(二)美育:获得学院(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参演省级及以上、学校、学院(部)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分别加8、5、3分。

(三)劳动教育:参与省级及以上、学校、学院(部)组织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分别加8分、5分、3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加5分,省级媒体加3分,市级媒体加1分。

第五章   测评程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部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11人中的单数组成,组长由培养单位党委副书记担任。负责本单位测评办法的制定及过程监督和裁定。

 按学科、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党支部、年级(班级)和分团委(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等5~7人中的单数组成,组长由研究生辅导员担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统计、评议工作,初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培养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需实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报送测评结果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体育学、设计学、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等部分特殊性的学科专业,可按照国家学科评估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的要求,将研究生艺术实践成果、艺术或设计实践获奖、体育竞赛获奖、设计获奖纳入智育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测评结果作为研究生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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