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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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时间:2010-04-01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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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西师范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全校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我校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师范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在广西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广西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三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每二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若干个,优秀共产党员若干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若干名。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按照党总支部、党支部两个工作条例的各项要求自评为优秀的党总支部和党支部。
(二)优秀共产党员:参加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且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得票率在90%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从事党务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党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党委、纪委职能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 并且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得票率在90%以上。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党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指示;能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班子团结协作,配合默契,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协调发展,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党员管理教育工作抓得扎实,成效显著;积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党员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较高;党员党性强,作风正,工作积极,在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能够围绕教学、科研的改革,联系职工思想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卓有成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很好的发挥,教学科研成绩突出,改革成效显著。
4、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较高。
5、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积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在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
2、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事业心强,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等工作中成为群众的表率,业务工作成绩突出。
4、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自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在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文明创建活动,生活作风严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文明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符合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2、热爱党务工作,钻研党建业务,开拓进取,务实创新,能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业务工作,联系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党务工作,带动党员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完成本单位的任务,党务工作实绩突出。
3、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群众反映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三、评选的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以各党总支部、直属支部为单位,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组织考核、公示、党委审定的办法进行。
具体程序: 
(一)教职工党员由本单位(总支)的全体教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党员每学年在本班(年)级中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有关测评结果公布于众。 
(二)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推荐、评选。
(三)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根据支部的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召开总支扩大会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再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根据推荐名额选出推荐对象(视情况可以少推或不推),并张榜公示5天,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员名单连同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起报到校党委组织部。
(四)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张榜公示5天再上报校党委审批。


                                        四、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评选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由校党委分别授予广西师范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对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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